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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
发布日期: 2022-08-09  来源:国调队   浏览次数: 【字号:
 

普查目的:摸清我国各类单位的底数,掌握全国基本单位的组织形式、经济构成、规模结构和生产要素的配置以及行业分布等情况,逐步建立和完善覆盖全国的部门间相互衔接、互为补充、信息共享且能动态更新的基本单位名录库系统,为规范市场秩序、加强社会监管、调整经济结构、优化产业政策、规化城乡建设等提供基础信息,并为开展其他普查和各类抽样调查奠定基础。

    普查机构:国家设立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为国家统计局、中央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重大事项的协调。普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家统计局,负责普查方案的制定和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立相应的普查机构,在上级普查机构和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辖区内普查工作的组织实施。

    普查时间:普查标准时点为2001年12月31日。普查资料的调查年度为2001年。

    普查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单位及其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地方政府需要并有财力保证的,可将范围扩大到个体工商户。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不列入本次调查范围。

    普查内容:普查表式分为基层表和综合表。基层表由《法人单位基本情况》和《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2张表组成;综合表由《法人单位及产业活动单位数》、《按单位类别分组的法人单位数》、《按单位类别分组的产业活动单位数》、《法人单位基本情况》和《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5张表组成。表中内容主要包括单位的基本标识,如单位代码、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所在地、通讯号码等;单位的主要属性,如行业类别、登记注册类型、隶属关系等;单位的基本状态,如开业时间、营业状态等;单位的主要数据,如从业人员数、企业实收资本、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营业收入等。

    普查方式:普查原则上采用“以条为主、条块结合”,直接发表和与有关部门的行政登记相结合的方式。有条件的地区可采取划分普查小区、逐个清查单位的办法。

    普查的组织实施:全国基本单位普查办公室负责统一制定普查实施方案,并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普查机构统一布置、统一培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普查机构按照国家的统一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普查的具体实施方案,统一布置并开展培训工作。  


    普查所需的基本单位行政登记资料,由各级编制、民政、税务、工商、质检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所赋予的管理权限,分别向同级普查机构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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