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调查目的
为反映我国规模以下服务业企业的经营状况、经营环境,为政府宏观经济政策提供参考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特制定本统计报表制度。
(二)本制度是国家统计调查,是国家统计局对各调查总队的综合要求。各地区应按照全国统一规定的统计范围、计算方法、统计口径,认真组织实施,按时报送。地方特殊需要的统计资料应通过地方统计调查搜集,并尽量避免与国家统计调查内容相重复。
(三)调查范围
辖区内年末从业人员50人以下,且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服务业样本法人单位。具体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以及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和其他房地产业等行业。
辖区内年末从业人员50人以下,且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服务业样本法人单位。包括: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四)调查内容及表式
调查内容包括规模以下服务业法人单位的基本情况,经营状况、经营环境、遇到的困难及建议等。
(五)统计原则
辖区内服务业调查单位按照企业法人在地原则进行统计;以企业集团母公司形式存在的法人调查单位按本法人调查单位口径进行统计,不能按全部集团口径进行统计。
(六)调查报告期别及报送时间
基层定报表报告期为2016年1-4季,服务业调查单位经营情况(表号:F219)各市县级调查队2、4季度即2016年7月23日和2017年1月23日前上报江苏总队,其中1、3季度免报;服务业调查单位问卷(表号:F220-1、F220-2、F220-3、F220-4)1、2、3、4季度分别为2016年4月5日、2016年7月23日、2016年10月8日和2017年1月23日前上报江苏总队。
各调查单位报送时间由各市县级调查队确定。
(七)上报要求
联网直报企业通过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平台上报数据,非联网直报企业由调查员或统计机构录入基层表数据,各市县级调查队进行数据审核、验收、查询,上报江苏总队。
(八)基本抽样方法
采用目录抽样,即直接从抽样框中抽取样本单位。抽样框使用根据2013年全国第三次经济普查整理的资料,以省为总体,将抽样框中所有单位按行业地区和大类规模分层,采用随机数技术抽取样本,要求在95%的概率保证程度下,省(区、市)总体的主要指标最大相对误差控制在20%左右。总体总量和方差估计均利用STATA软件进行计算。
(九)组织实施
国家统计局负责搜集整理抽样框,进行抽样设计指导及数据处理程序的编写;江苏总队负责抽取样本、审核查询并上报国家统计局,以及行业大类和地区的推算;各市县级调查队负责数据采集、录入和审核查询并上报江苏总队。数据处理程序按国家统计局统一下发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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