着力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是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深化农村改革的重大政策创新,也是促进农民增收,让广大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共同分享现代化成果的一大政策亮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着力探索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对于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不断拓宽农民增收空间,加快城乡发展一体化,顺利推进“两个率先”目标实现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常州市农民财产性收入的现状特征
1、农民财产净收入稳步提高,成为可支配收入的重要补充。近年来,常州市农民人均财产净收入从2014年的368元增加到2016年的451元,三年累计增长了22.6%,年均增长7%,高于经营净收入年均增幅2.4个百分点。从占可支配收入的比重看,三年间,常州市农民人均财产净收入占可支配收入的比重从1.8%增长到1.9%,成为农民可支配收入增长的重要补充。
2、农村居民财产净收入呈现多元化发展趋势。农村居民财产净收入主要由利息净收入、红利收入、转让承包土地经营权租金净收入、出租房屋净收入等部分构成。近三年来,随着经济的多元化发展,常州市农民财产净收入的结构也在悄然发生着改变。红利收入的比重下降明显,从2014年的38.8%,下降到2016年的13.8%。出租房屋净收入的比重也呈下降趋势,从2014年的37.8%略降到2016年的34.5%。随着近几年常州市全面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农民转让承包土地经营权租金净收入呈现明显增长的趋势,比重从2014年的28%快速提升至2016年的52.6%,成为农民财产净收入的最重要组成部分。
3、居民财产净收入差距较大。从常州市农村高低收入户看,2016年常州市农村居民高收入户财产净收入为464.7元,低收入户财产净收入为271.2元,差距达到1.7倍。从内容构成来看,主要是由于出租房屋财产性收入带来的差距,低收入户出租房屋财产性收入为23.5元,高收入户这一方面的收入为265.6元,两者差距达到11.3倍。
二、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的实践路径与成效
近年来,常州作为经济发达地区和长三角中心城市,抢抓农村改革发展契机,加快发展农业农村经济,不断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努力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财产权益,在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初步勾画了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的实践路径。
1、加快经济发展,提高农民收入水平,夯实农民财产性收入基础。按照宜农则农、宜工则工、宜商则商的思路,推进现代农业、现代工业、现代物业和服务业的协调发展。2016年,全市仅农林牧渔业完成现价总产值284亿元,比2010年增长63.1%。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3780元,比“十一五”期末增长93.1%,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由“十一五”末的2.08:1缩小为1.94:1。组织实施村级增收行动,做大做强村级集体经济。“十二五”期间,武进建立以区镇两级财政扶持为主、挂钩部门配套支持的“强村物业基金”,统一在中心城区、开发区或有条件的镇建造或购置物业,收益专项用于扶持薄弱村,壮大了村级经济综合实力。溧阳市在“十二五”开展“双挂双促”、兴建14万平方米标准厂房,物业支持70个经济薄弱村基础上,2016年又有条件在10个村,每村争取上级财政扶持资金200万元,组建村级农地股份合作社,开展土地整治,发展优质高效农业。农业农村经济的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的壮大,做大了“蛋糕”,为农民财产增长奠定了坚实基础。
2、确权赋能,创新土地使用制度,保障农民土地权益。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允许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离,探索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的实现形式,逐步实现土地从资源向资产的嬗变。坚持确地为主、确股为辅,采取一村一策,实行“六步走”的操作程序,截止2016年底,全市完成承包合同签订的村497个,完成颁证的村173个,分别占应确权村的97.45%、33.92%;签订合同41. 08万份,合同签订率96.02%;颁证14.4万份,颁证率33.74%。金坛区率先基本完成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确权登记让农民吃下“定心丸”,以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载体,着力发展农地规模经营。
3、明晰产权,改革集体产权制度,确保农民股份财产权利。在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的基础上,积极推进集体资产股份制改造,鼓励发展农民股份合作经济,逐步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利,不断提升农民股份财产性收入。2013年,新北区在成建制征地的41个村、以及涉及成建制征用村民小组土地的95个村实施了集体资产股份化“全覆盖计划”。武进借鉴先进地区经验做法,从2014年起,用两年时间推进村级经济股份合作社改革深化工作,全区173个行政村和62个涉农社区,累计建立社区股份合作社237个,量化集体经营性净资产50.4亿元,界定股东62.6万人,2016年股份分红总额3.45亿元,人均306元。股份合作制改革,完善了集体经济运行机制,增强了村级集体经济实力。常州各地还积极发展农民土地股份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劳务合作社等多类型合作经济,促进了农民股份财产性收入持续稳定增长。金坛区朱林镇黄金村由村级集体牵头,分别组建了农地、农机、有机稻米3个专业合作社,集体持股经营,范围辐射周边3镇10多个村,2016年实现集体经营性收入2600多万元。
4、统筹城乡,合理配置资源要素,活化农民生产生活财产权益。推进“以城带乡、城乡一体”融合发展,改革完善农村土地征使用制度,探索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体系,发展农村金融产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为农民财产保值增值提供载体。“十二五”期间,常州组织实施“万顷良田建设工程”,总投入超30亿元,建造安置房120多万平米,6000多农户实行集中居住,户均住房170平米以上,多数农户有2套以上住房,户均房屋资产60万元以上,部分农户还有房屋租赁收入。原武进区选择牟家、雪东、殷村、长汀4个新农村建设先行村,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置换社会保障、农户住宅置换城镇住房“双置换”的改革探索,有效激活了农民承包地、住房等财产权利,不仅改善了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也从源头上拓宽了农民财产性收入渠道。武进在组建区农村产权交易所的基础上,实现了镇级产权交易平台全覆盖,截至2016年底,累计发布交易信息489条,成交项目483宗,成交金额2.06亿元,平台交易量在全省县区级排名第三,湖塘镇在全省镇交易站中排名第一。改革征地制度,完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探索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业生产设施等质押、集体林权和农户住房等抵押贷款管理办法,帮助农民实现资产价值,目前,全市分别有5家、8家银行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市农业银行、邮储银行分别以“金农贷”、“富农贷”为抓手,支持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
三、农民财产净收入增长的主要困难
虽然近年来常州农村居民财产净收入呈现稳步增长的态势,但是依然显现出 “基数少、比重低、渠道窄”的状况,与苏州、无锡等先进地区通过改革集体产权制度大幅提升财产与投资性收入、与广大农民不断拓展收入来源的期望相差甚远。目前在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的推进过程中,还存在着很多法律、体制机制上的障碍。
1、现行法律法规的掣肘制约。土地是农村宝贵的自然资源,是绝大多数农民的最大财产。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严禁市场配置土地资源,农民拥有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不能用于抵押、担保等活动,农民宅基地上合法建筑的房屋不拥有完整的财产权,不能抵押、担保,也不能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人员,农民享有的土地财产权利并没有得到充分法律保障。
2、土地流转的利益主体虚化。各地出台的尝试性鼓励政策推动农村集体土地流转中,基层政府处于绝对主导地位,为获得更多用地指标,往往不严格执行征地程序,加上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不完善,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机制尚未真正建立,农民往往被迫接受明显不合理的征地补偿标准。少数地区未按规定对补偿标准进行动态调整、一些地区征地补偿不到位、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对土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不规范,导致农民参与权、知情权和申诉权得不到充分尊重和保障,其土地权益和增值权益往往被忽视。
3、集体经济运行新机制不健全。近年来,在新型工业化、城镇化快速推进中,不少地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滞后,集体经济运行新机制仍然不健全,集体所有概念和成员资格认定不清楚,产权主体虚位,边界模糊,产权归属不清晰、不完整等问题日益突出,部分地区集体经济活力不够,增收乏力,负担沉重、效益低下、转型缓慢。一些地区集体经济仍很薄弱,农民财产性收入基础不牢固。
四、提升农民财产净收入的几点思考
1、积极夯实农民更多土地财产权利。土地是农民最基本、最核心、最重要的权利。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就必须注重顶层设计,在立法层面上修改相关法律,改变现行的集体土地管理制度,为集体土地制度改革提供坚实的法律和制度保障。在实践操作环节,则要重点抓好三方面工作:从承包地看,要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积极顺应承包主体与经营主体分离的趋势,实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赋予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的权能,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使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能更加完整。要保护好农户的土地承包权益,坚持依法有偿,尊重农民的流转主体地位,让农民成为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的积极参与者和真正受益者。从宅基地看,要充分保障农民宅基地使用权,明确农民对宅基地之上的住房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权利,实现农民住房财产的经济功能。从集体建设用地看,要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着力培育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建立城乡要素平等交换的体制和机制,推动农村集体土地的市场化,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现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增加农村集体土地收益。
2、依法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权能。农村集体经济涉及庞大的资源资产,是壮大和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重要渠道。要在加快转变集体经济经营机制和增长方式,多种途径探索适应市场要求的有效实现形式基础上,加快推进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建立集体经济运营新机制,进一步激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活力。一是要明晰集体产权归属,科学界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具体办法,将集体资产折股量化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积极推进农民股份合作,实现“农民变股东、资产变股权”的转变。二是要依法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落实好农民对集体经济活动的民主管理权利,让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获得稳定分红和各种形式利益分配。三是要按照“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要求,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推行农村集体产权股份合作制改革试点,组建农村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实体,建立完善农村集体资产股权台账管理制度和收益分配制度,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
3、统筹推进农村相关配套改革。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是一项繁琐细微、复杂艰巨的系统工程,涉及范围广,牵扯问题多,牵一发动全身。积极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加快形成产权明晰、权能明确、权益保障、流转顺畅、分配合理的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一方面要着力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的确权登记颁证,解决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发证主体不明确、权属不明晰等问题,依法落实农村耕地、林地等各类土地资源用益物权权能,为农民通过入股、抵押、担保和流转等形式,增加财产性收入畅通渠道。另一方面要加快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搭建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大力发展不动产估价、交易代理、法律救济等中介服务机构,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保障、调节和增加农民财产性权利中的作用,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
4、着力改善农村金融服务环境。农村金融事关农业农村发展、农民增收的重要要素支撑。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离不开金融服务的优化和创新。要强化农村金融体系建设,引导市内涉农银行向乡镇延伸服务网点,大力发展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完善农村信贷市场体系,进一步改善农村金融服务条件。加强农民投资理财教育,推动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在农村具备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理财中心,加快基金、股票、债券等金融产品在农村推广,开放适合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理财、操作简单、风险低、收益稳定的理财产品,提供多样化、个性化的金融服务。积极创新涉农金融产品,创新抵押、担保方式方法,通过政府设立引导资金用于贴息和风险补偿,引导金融机构推进对农村金融产品的优化。积极探索农村承包经营权、林权、宅基地、农业生产设施、加工机械等抵押、担保业务,促进农村产权抵押贷款金融产品的运作,满足包括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内的多层次贷款融资需求,切实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加快农业农村发展和农民增收致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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