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调查目的。
通过调查获取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比较可靠的基层样本单位数据,为推估、评价全国分行业和网上零售统计数据提供参考依据。
(二)调查范围。
限额以下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样本单位,包括从抽中的第一阶段整群样本中抽选出来的限额以下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法人企业和个体户。
(三)调查内容。
样本单位的基本情况与经营情况,详见《批发和零售业样本单位调查问卷》和《住宿和餐饮业样本单位调查问卷》。
(四)基本抽样方法。
以全国为总体,采用二阶段目录抽样方法,全国抽取共计1.2万多个的限额以下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法人企业和个体户作为样本单位。详见“三、抽样设计”。
(五)组织实施。
国家统计局贸易外经统计司负责抽样调查方案的制定、样本群和样本单位的抽选、数据处理和总体推算。国家统计局各级调查队负责组织实施样本单位数据的采集、录入和上报。
(六)调查范围。
调查范围为所有未纳入限额以上全面统计范围的限额以下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的法人企业和个体户,具体包括:
(1)年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以下的批发业法人企业和个体户;
(2)年主营业务收入在500万元以下的零售业法人企业和个体户;
(3)年主营业务收入在200万元以下的住宿业法人企业和个体户;
(4)年主营业务收入在200万元以下的餐饮业法人企业和个体户。
(七)总体划分。
1.按行业属性分成四个独立的行业限下总体。
2.按照单位属性(即法人企业或个体户)将每个行业限下总体划分成限下企业子总体和限下个体户子总体,总计八个限下子总体[1]。
(八)基本抽样方法。
采用二阶段目录抽样方法。首先,以全国所有村级单位(村委会、居委会、社区委员会)为第一阶段整群抽样框,综合考虑各行业限下企业和限下个体户的分布状况,抽取一定数量的村级单位作为第一阶段整群样本。然后,以第一阶段整群样本内的限下企业和限下个体户分别建立第二阶段企业抽样框和第二阶段个体户抽样框,按规模分层后抽取一部分企业和个体户作为第二阶段限下企业样本和限下个体户样本。
(九)总量估计。
1.分别估计四个行业限下总体的指标总量及方差;
2.分别估计四个行业企业子总体和四个行业个体户子总体的指标总量及方差。
(十)估计量精度要求。
以全国为总体控制总体总量指标的抽样精度,要求在95%的概率保证程度下,批发业销售额、零售业销售额、住宿业营业额和餐饮业营业额的最大相对误差控制在10%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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